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内销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30%。其中:
货物内销价格,以备案企业向内地销售含有进口料件的制造、加工所得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进口料件价格,以备案企业进口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该料件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计算公式中货物内销价格和进口料件价格的确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境内采购料件价格,应是公认的会计准则认可的价格,以备案企业自境内采购该料件的到厂价格为基础确定,不包括国内增值税。经认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价值可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
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认定办法由海南省商务厅牵头研究制定并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