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内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免征进口关税:

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的。

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粘贴标签、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去壳、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微小加工由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海南省内相关单位认定。

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