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免税品销售监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免税品销售监管 第十条 离岛旅客可以通过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离岛免税商店应当每10天向海关集中办理一次税款缴纳手续,并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国库)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最高不得超出税款数额。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