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二十条 因航行安全需要,经停境内其他口岸后进入海南省的进境游艇,以及驶离海南省经停境内其他口岸后出境的游艇,经停地海关参照国际航行船舶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以租赁贸易、暂时进出货物、展览品等监管方式进出境的游艇,海关另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表:1. 游艇服务企业备案表(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游艇进出境申报单(略) 3. 进出境游艇结关通知书(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