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横琴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环岛巡查、监控设施和海关信息化管理平台;“一线”、“二线”海关监管区和横琴内海关监管场所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场地等。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后,横琴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