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