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对于从境外进入平潭的保税货物,平潭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格,以海关接受损坏、损毁、灭失货物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依法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款;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相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对相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对于从境外进入平潭的减免税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审定补税的完税价格;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相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对相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对于从区外进入平潭的退税货物,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