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