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进出平潭的下列海关监管货物,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后,可以由平潭内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货物;
因品质不合格进出平潭退换的货物;
其他已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的货物。
未办理海关手续的,个人不得携带、运输平潭内保税、免税以及退税货物进出平潭。
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货物;
因品质不合格进出平潭退换的货物;
其他已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的货物。
未办理海关手续的,个人不得携带、运输平潭内保税、免税以及退税货物进出平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