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平潭内企业在进口保税料件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副产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的有关规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