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四章 对平潭内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对平潭内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对平潭内企业在进口保税料件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副产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的有关规定监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