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四章 对平潭内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对平潭内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平潭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加工贸易企业之间往来的保税货物,海关继续实行保税监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