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四章 对平潭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对平潭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七条 平潭内使用电子账册管理的货物在平潭内不同企业间流转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