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章 对平潭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对平潭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平潭的实行备案管理的货物,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从平潭运往境外的货物,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