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进境免税机动车辆后续监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进境免税机动车辆后续监管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海关监管期限届满的,常驻机构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见附件6)、《监管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和《海关备案证》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见附件7),常驻机构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