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08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0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以下简称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公用、自用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 第二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以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为限。 第四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因特殊需要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的,应当事先得到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首次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报。其中以书面方式申报的,还应当向海关报送电子数据。 第七条 外交代表携运进出境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验放行。海关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本办法规定免税范围以外的物品、中国政府禁止进出境或者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的,有权查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馆和使馆人员的有关物品不准进出境: 第九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免税运进的公用、自用物品,未经主管海关批准,不得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经批准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的物品,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纳税或者免税手续。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