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六条 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