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四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