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七条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