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