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