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