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