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 第五条 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 第六条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第七条 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第八条 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