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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第三十八条 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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