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提离出口监管仓库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