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转进口的,应当经海关批准,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应当在海关规定时限内提离出口监管仓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提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