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对报关入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审核、核注和登记。 经主管海关批准,对批量少、批次频繁的入仓货物,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