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打膜、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