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
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自有仓库的,具有出口监管仓库的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具有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