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

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

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

仓库经营企业,丧失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