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 第十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可以投入运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