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加工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须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经海关总署对加工区的隔离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加工区有关业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