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对加工区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对加工区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转入区主管海关应向收货企业收取货物等值的担保金。货物运抵转入区并经海关核对无误后,主管海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担保金退还企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