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区内加工企业,不得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销往区外。区内从事仓储服务的企业,不得将仓储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给区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