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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从境外运入加工区的货物和从加工区运出境外的货物列入进、出口统计。从区外运入加工区和从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实施单项统计。统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24日起实行。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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