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对进、出加工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八条 运输工具和人员应经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进、出加工区。 第三十九条 从加工区运往境外的加工产品,及由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应交由经海关核准、并由设立于区内的专营运输企业承运。下列货物经主管海关查验后,可由企业指… 第四十条 进、出加工区货物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的名称、数量、牌照号码及驾驶员姓名等清单,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未经海关批准,从加工区到区外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运输、携带加工区内货物出区。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