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2年)
  3.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对进、出加工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八条 运输工具和人员应经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进、出加工区。 第三十九条 从加工区运往境外的加工产品,及由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应交由经海关核准、并由设立于区内的专营运输企业承运。下列货物经主管海关查验后,可由企业指… 第四十条 进、出加工区货物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的名称、数量、牌照号码及驾驶员姓名等清单,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未经海关批准,从加工区到区外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运输、携带加工区内货物出区。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