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对加工区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 加工区之间货物的往来,应由收、发货物双方联名向转出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货物转关至其他加工区时,转入区主管海关在核对封志完整及单货相符后,即予放行入厂或入库。 第三十七条 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转入区主管海关应向收货企业收取货物等值的担保金。货物运抵转入区并经海关核对无误后,主管海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担保…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