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加工区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并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