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 第二十六条 运往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回区内时,要以海关能辨认其为原物或同一规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为限,但更换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应一并运回区内。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