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根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备案。备案清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