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2005年) 第五章 免税品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免税品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四条 免税品在办理入库手续期间发生溢卸或者短缺的,免税商店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主管海关核实无误后出具查验记录,准予免税商店修改《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相关数据内容。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