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海关对进出园区货物的监管 第三节 对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海关对进出园区货物的监管 第三节 对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四十三条 园区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存储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报园区主管海关备案。有关储罐、装置、设备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 通过管道进出园区的货物,应当配备计量检测装置和其他便于海关监管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