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海关对进出园区货物的监管 第二节 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海关对进出园区货物的监管 第二节 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需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准、登记后可以运往区外。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