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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海关对园区企业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园区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四条 园区企业变更营业场所面积、地址等事项的,应当报经直属海关批准;变更名称、组织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注册登记内容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直属海关… 第十五条 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园区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园区货物、物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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