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2.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3. 《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设立申请书》 4. 《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5. 保税物流中心(B型)标牌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