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心内企业不得在物流中心内开展下列业务:

商业零售;

生产和加工制造;

维修、翻新和拆解;

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