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样式见附件1)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样式见附件2),颁发标牌(样式见附件5)。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