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申请书;
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章程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申请书;
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章程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