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书》 2. 《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 3.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4. 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