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以下情况,海关给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

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

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以下情况,海关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

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B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往来。